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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侦探社:老人再婚后的赡养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10-09 21:40:11 点击量:
老人再婚后的赡养义务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黄大爷和曾老太都是晚年丧偶的老人,黄大爷喜欢到附近广场锻炼身体,曾老太也喜欢和朋友们在广场跳舞,时间长了,两位老人相互认识和熟悉,并在2006年登记结婚。黄大爷和曾老太各自的儿女都已经成家,对于二老的婚事,曾老太的儿女都很支持,但是黄大爷的儿女反应却很冷淡。结婚后黄大爷和曾老太共同居住在黄大爷单位集资修建的房子里温州婚姻调查。每个月曾老太的子女都会上门看望老人,并且还会给二老一定的生活费用。但是黄大爷的儿女却一直不闻不问,甚至连结婚以前每月支付的生活费都没有了,黄大爷失望之余也很生气,黄大爷认为既然曾老太的儿女都支付了他们二老的生活费,自己的儿女也应当向他们夫妻支付生活费,于是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每月支付黄大爷和曾老太生活费500元。  评析:黄大爷有权要求子女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黄大爷的子女在黄大爷与曾老太结婚之前都已经成年,与曾老太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也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黄大爷的子女对曾老太没有支付生活费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也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的赡养人,没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  本案中,黄大爷与曾老太结婚时,双方的儿女均已成年,他们与对方的儿女之间没有产生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黄大爷的儿女不是曾老太的赡养人,不应承担曾老太的赡养责任温州婚外情调查取证。曾老太的儿女在没有赡养黄大爷的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承担两位老人生活费的行为符合我们的传统美德,值得赞扬。